成立宗旨

台灣代謝及減重外科醫學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以促進代謝及減重外科醫學之研究發展與提昇醫療水準,並增進國際交流為宗旨。

理事長的話

以手術方式來治療嚴重肥胖造成之健康問題,已經是經過實際醫學多次証實的有效方法,也是唯一可以長期有效控制的方法。減重手術在過去的進步主要來自於內視鏡手術的科技發展及研究驗證的海量資料比較,雖說此一手術已經是標準化的醫療行為,但鑒於資訊仍未普及,並且一般民眾也非充分瞭解,因此學會成立之目的,除了為專業醫師研究精通之共享平台,也希望藉此讓民眾有多一份的瞭解。

本會於民國101年,由第一任理事長 李威傑教授成立帶領下,目前已是外科醫學會下的次專科科目,此外,本學會更是各次專科中唯一有對執行代謝減重手術之醫療院所有評鑑等級之學會,希望藉由評鑑醫院及把關專科醫師的制度下,能夠提昇病患治療的安全並達到最佳的治療效果。學會當盡力提供相互學習的平台,提昇台灣研究及治療的能量,尚祈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後進            

王偉   

107年5月   

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113年03月17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代謝及減重外科醫學會,英文譯名為:”
Taiwan Society for Metabolic and Bariatric Surgery “,(以
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以促進代謝及減重外科醫學之研究發展與提昇醫療水準,並增進國
際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
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
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代謝及減重外科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二、舉辦代謝及減重外科醫學相關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出版有關代謝及減重外科醫學研究之雜誌書刊。
四、提供代謝及減重外科醫學相關醫療人員之專業訓練及繼續教育。
五、辦理代謝及減重外科專業醫師培訓及繼續教育事宜。
六、辦理醫療機構代謝及減重外科專業中心認證事宜。
七、聯繫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
八、辦理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成員分為:會員、準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四種。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資格如下:

一、 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醫學院校醫科或醫學系畢業,持有中華民國政府認可之醫師執照,並取得中華民國內外科醫學
會專科醫師資格者,從事消化系內外科四年以上,由本會會員
二人介紹,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本會會員。
二、 準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大專以上代謝及減重外科醫學相關之學系畢業,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
三、 名譽會員:凡在代謝及減重外科醫學相關之研究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推薦者。
四、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贊助,由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贊助會員分個人及團體二種。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準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 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不活動會員。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由理事就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新台幣叁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2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1年3月7日台內社字第1010116399號函准予備查。

組織成員

 

第五屆理監事名單(113.03.17-116.03.16)

 

職稱姓名現職
理事長方文良臺北榮民總醫院 一般外科主治醫師/減重及代謝手術中心 主任
理事何恭誠台北馬偕醫院一般外科主治醫師/肥胖防治中心主任
理事李旻憲台中慈濟醫院 一般外科主治醫師/代謝及減重中心主任
理事李國鼎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 一般外科主治醫師/乳房外科主任
理事徐光漢天晟醫院一般外科主治醫師/體重管理與代謝手術中心主任
理事張博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胸腔外科主任
理事陳建翰義大醫院一般外科主治醫師/外科部 教學副部長
理事楊博仁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一般外科主治醫師/減重暨代謝手術中心執行長
理事劉耿豪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一般外科主治醫師
監事王偉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一般外科主治醫師/副院長
監事尹文耀大林慈濟醫院移植外科主任/減重與代謝手術治療中心主任
監事林育弘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一般外科 副主任


第五屆秘書處名單(113.03.17-116.03.16)

職稱姓名現職
秘書長曹連誠彰化基督教醫院體重管理及糖尿病健康管理中心醫師/一般外科主治醫師
秘書陳佩娟秘書


第五屆甄審委員會名單(113.03.17-116.03.16)

甄審委員會

主任委員:徐光漢

委員:李旻憲、李國鼎、王偉、林建華、李威傑、陳炯年


第五屆各委員會名單(113.03.17-116.03.16)

醫療政策委員會

主任委員:何恭誠

委員:所有理監事

學術委員會

主任委員:楊博仁

委員:所有理監事

教育及出版委員會

主任委員:陳建翰

委員:所有理監事

工作計畫

社團法人台灣代謝及減重外科醫學會

110年度工作計畫(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類別項目工作說明完成
時間
會務一、召開理監事會議1. 依本會章程規定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2. 審議決算、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年度預算等討論提案。
1月
7月
12月
會務二、召開會員大會依本會章程規定每年定期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審議決算、年度工作計畫、年度預算等討論提案或其他重要事項。3月
會務三、減重手術統計登錄通知各醫院負責會員醫師2月底前登錄108年減重手術統計,由秘書處彙整。2月
會務四、會籍管理1. 出入會員動態申報。
2. 理監事人事異動函報。
 
會務五、文書處理1. 公文收發登記。
2. 檔案分類與整理。
 
業務一、吸收會員109年度預計吸收會員20人。 
業務二、專業、優良及卓越
減重代謝手術中心認證
1. 召開認證甄審委員會訂定認證時程表及公告認證期間及受理認證報名。
2. 安排邀請認證評審委員實地審查。

1月

4-6月

業務三、專科醫師甄審1. 召開認證甄審委員會訂定認證時程表及公告甄審期間及受理甄審報名。
2. 安排評審委員審查後公告名單。

7-10月

10-12月

業務四、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12月
業務五、參與國際學術研討會2021 年 4 月 23-25 APMBSS,在 Hong Kong
2021 年 8 月 3-7 日 IFSO 大會,在 Miami。
2021 年 11 月 IFSO-APC。

5月

8月

11月

業務六、舉辦國內學術研討會舉辦Laparoscopic Metabolic and Bariatric Surgery 相關課程。12月
財務一、執行及編列預、決算按照業務需要核實開支嚴格執行預算及編列下年度經費預算。1-12月
財務二、各類所得及結算申報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
5月底前向國稅局結算申報。
1月
5月
財務三、加強收取會員入會費
  、常年會費
本會以會養會,主要經費支出均賴會員會費之收入。 
財務四、各項經費收支、登帳
  、核銷工作。
1.按業務開支登載於日計簿及分類帳。
2.每次理事會提出收支經費報告表。
3.每年最後一次理、監事會提出決算及下一年度預算。
 
財務五、各項物品採購及管理採購品登錄及管理。 
其他一、健全會務組織功能按會務分組各委員會以強化組織功能。 
*本計畫各項活動將視該年度其他事務而有所適度調整